2012/12/12 作者:
房管局:申请人提交资料审核充分
两个月前,越秀法院曾审理过邝婆婆因房屋登记纠纷状告房管局与第二手买家邓女士一案,当时庭审时,邝婆婆诉称位于越秀区建设遛马路某房是其丈夫陈先生购买的房改房,2005年6月房管局向其丈夫颁发了房地产权证,该套房屋是两人的共同财产。2010年5月,其丈夫去世后,房子一直由其孙女居住。今年9月,其孙女告诉邝婆婆,说有人骚扰她,让她搬走,因为房屋已经卖给别人。邝婆婆于是去房管局查询,被告知房子已经被转过两手了。邝婆婆认为其丈夫绝不可能卖房,肯定是有人通过诈骗手段使房管局错误办理了房产更名手续。
当时房管局辩称:该套房屋存在两次转移登记的情形,第一次转移登记为2011年9月,原告及其丈夫陈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容沛麒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黎先生而办理的转移登记;第二次转移登记为今年3月份,黎先生将房屋出售给本案第三人邓女士而办理的转移登记。两次过户登记,房管局已充分审核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并向公证书的公证机关去函核查,得到答复该公证书确系该公证机关制作的,尽到了法定的全部审查义务,没有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手买家: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庭审中,邝婆婆代理人提出房管局未尽到合理审查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的义务,是房管局的过错给其造成了损失,应撤销对第三人黎先生颁发的房地产权证。原告邝婆婆的儿子因向债务公司借款,将房产证抵押给了债务公司,导致房产证原件遗失,她自己对此毫不知情。
第三人黎先生的代理人声称:黎先生购买此房屋是作投资使用,因容沛麒告知说该房屋已经被租给他人,不方便查看,于是二人商议好价格后,于去年8月已现金交付了18万元房款,并于当年9月8日去房管局申请过户。代理人声称黎先生对购买该房屋前的事宜一概不知,是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被告代理人辩称容沛麒向其提交了公证委托书,证明公证处已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进行审核,是邝婆婆自己没有保管好房产证。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