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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惠州卢育强二审上诉案于9月28日开庭

2017/9/20    作者:法制与民生

记者日前从上诉人卢育强民事上诉状了解到,原告卢育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惠州市源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海船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严某、赵某等,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2016年1月20日、 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将上诉到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希望中院能够重视上诉人的请求事项,要公平、公正、客观、以事实根据来审理。
本报记者李静
     记者日前从上诉人卢育强民事上诉状了解到,原告卢育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惠州市源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海船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严某、赵某等,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2016年1月20日、     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将上诉到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希望中院能够重视上诉人的请求事项,要公平、公正、客观、以事实根据来审理。
记者从民事上诉状看到原告的上诉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247号”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共同返还上诉人定金人民币130、0000元及利息。
2、请求撤销“(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247号”判决第四项,改判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共同支付上诉人停工期间的损失补偿金人民币138万元及利息。
3、请求撤销“(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247号”判决第五项,改判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共同支付上诉人代为垫付的中介劳务费41万元,垫付的挖孔桩人工及材料补偿费退场补偿金20万、垫付的冲孔桩施工队停工期间补偿金15万、垫付的塔机合同赔偿金7.5万元及塔机进退场费4.5万元,总计88万元及利息。
4、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及仲裁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观点认为:一审判决仅认定被上诉人二对工程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而对工程定金及上诉人为该工程垫付的各项费用不承担连带责任明显是错误的。一审判决已认定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于2009年12月8日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也就是说,上诉人所承建的涉案工程是由被上诉人一与被上诉人二共同合作兴建的,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一与被上诉人二对于该工程是合伙关系,即在有关工程的一切项目上,被上诉人一与被上诉人二对外均要承担合伙的连带责任。因此,不仅在工程款的支付上被上诉人二要与被上诉人一承担共同的支付责任,在涉案工程所涉及的一切责任上,被上诉人二均要与被上诉人一承担共同的支付责任。而上诉人因为该工程所支付的130万元定金,虽然名义上是被上诉人一收取的,但是该定金是因为涉案工程所收取的,甚至其中的75万元是直接汇入到被上诉人二的账号,所以实际该定金是被上诉人一与被上诉人二共同收取的,上诉人因为该涉案工程所支付的定金,被上诉人二应当与被上诉人共同返还。同理,上诉人所垫付的中介劳务费、垫付的挖孔桩人工及材料补偿费退场补偿金、垫付的冲孔桩施工队停工期间的赔偿金、垫付的塔机合同赔偿金及塔机进退场费等,因为都是为涉案工程所花费的,而且均有被上诉人一同意支付的确定,在被上诉人一已对外确定支付的情况下,作为该工程的合作方的被上诉人二应当与被上诉人一承担支付责任。
     上诉人告诉记者,该建设工程款,从2011年10月至今差不多接近6年了,为了垫付各方面工程款已经负债累累,甚至还借了高利息来支付工人,目前没法清还所欠的债务了,希望这次上诉尽快有个结果,也相信法官会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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