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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反映清远市中院审判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不公上诉高院

2018/2/8    作者:法制民生

【本社讯记者许平】据上诉人蕉岭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固强化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5)清新法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维持原判。上诉人认为判决不公,适用法律程序出现错误,没有尊重事实,造成上诉人工程款损失巨大,目前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法律是公正公平的代言词,法律是维护国家公民最基本的条约。如果法律失去了公平性,那么这样的法律只能沦为统治者的工具。

 【本社讯记者许平】据上诉人蕉岭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固强化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5)清新法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维持原判。上诉人认为判决不公,适用法律程序出现错误,没有尊重事实,造成上诉人工程款损失巨大,目前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据蕉岭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先生向各媒体记者反映,一审判决作出“固强公司已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认定不符合事实,是错误的决定。按照双方所签订建筑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事实上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在一审期间,上诉人已经明确指出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导致多次停工。也因为清远市固强化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离学校不足一百米,污染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等,工程没有合法建设文书被政府相关部门勒令停工。上诉人对此已经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一审判决显失公平,可以规避,刻意不提及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以及质证意见等系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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