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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量刑考虑从严

2013/2/28    作者:

香港新闻日报通讯社据中国日报网北京2月27日电(记者 吕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情况。孙军工表示,对于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坚持区别对待,努力做到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在对较轻犯罪依法从轻处罚的同时,对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等酌定从严处罚情节的犯罪,在量刑上考虑从严。

香港新闻日报通讯社据中国日报网北京2月27日电(记者 吕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情况。孙军工表示,对于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坚持区别对待,努力做到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在对较轻犯罪依法从轻处罚的同时,对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等酌定从严处罚情节的犯罪,在量刑上考虑从严。

最高法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案件中,依据政策和法律不核准的始终占有一定的比例,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他举例说,被告人杨俊祥故意杀人一案,2010年7月24日20时许,杨俊祥因邻里纠纷杀死张双林一家四口后自首。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系民间矛盾引发,且杨俊祥具有自首情节,但杨俊祥持械连续击打四名被害人并致四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从严惩处的同时,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或者积极赔偿、被害方存在过错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在量刑上考虑从宽。

孙军工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要求是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要综合各方面情况,做出从严或者从宽的分析判断。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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