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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曝沐足店手淫服务 高院称属治安处罚范畴

2013/7/4    作者:

香港新闻日报通讯社(特约通讯记者孙文东)关于“提供手淫服务是否犯罪”的争议近日在广东掀起讨论热潮。广东高院7月4日再次指出,提供卖淫服务,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内的“卖淫”行为。
香港新闻日报通讯社(特约通讯记者孙文东)关于“提供手淫服务是否犯罪”的争议近日在广东掀起讨论热潮。广东高院7月4日再次指出,提供卖淫服务,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内的“卖淫”行为。

今年6月,媒体报道广东佛山一理发店内提供“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检方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后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名被告人因此无罪释放。

该新闻引发社会热议,有网友担心,不认定手淫等色情服务为犯罪,会让某些经营者打法律“擦边球”,导致类似色情场所增加。广东高院随后回应称,“提供手淫服务”等行为从刑法上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应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佛山理发店提供手淫服务”的新闻余温未过,日前,又有媒体暗访曝出广东顺德一沐足店突然增加“打飞机”服务招生意,使得“手淫服务是否入罪”再度引发公众质疑。

广东高院再度回应称,刑法上涉及卖淫的罪名只有组织、容留、胁迫卖淫等,既然手淫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那么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刑事审判必须始终坚持刑法规定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定罪量刑,此类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打击。

记者就该争议话题咨询相关法学专家。来自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文开齐认为,广东法院认定提供手淫等色情服务老板无罪是贯彻刑事疑罪从无、法律无明文规定即无罪立法精神的体现,是法治进步的标志,“提供手淫服务”在社会道德层面是会受到谴责的,相关部门可通过拘留或罚款等方式,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是会受到相应处罚的。

另有不少法学专家表示,卖淫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刑法中的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介绍卖淫罪都是狭义的卖淫,必须是以金钱为媒介的性行为,不包括色情服务,但公安机关在治安处罚时提到的卖淫是广义的,包括色情服务,刑法不能扩大对卖淫的解释,否则老百姓会没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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