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1 作者:
上午9时40分,深圳中院大法庭外拉起警戒线,法庭内外有法警等负责安保。40名被告全部到庭。10时,广东高院刑四庭审判长马建兵摘要宣读二审判决书,用去1个小时。第一被告人“黑帮老大”陈垚东(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及第二被告人伍健东(一审判处死缓)等的上诉理由被驳回,维持一审判决对其的定罪量刑。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是否存在以被告人陈垚东为首的“沙井新义安黑帮”问题,广东高院认为该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陈垚东是该组织的发起人创始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审判决后,原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刘少雄不服提出上诉。马建兵介绍,一审判决刘少雄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二审审查,对其犯受贿罪的量刑部分进行了改判。
据法院查明,刘少雄得知陈垚东出事后,同沙井街道某官员商量并在办案机关采取措施前上缴1000万港币受贿款存入廉政账户,并嘱其向宝安区委汇报,但并未说明受贿来源。在深圳市纪委将其带走谈话后,刘少雄供述了收受陈垚东1000万港币的事实。
二审认为,虽然刘少雄退赃,但系被纪委控制后才交代了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但据《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刘少雄主动上缴全部赃款,坦白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又全额退赃,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将刘少雄犯受贿罪的量刑由“死缓”改为“无期”。
二审对“黑帮成员”文迎新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一审认定“敲诈勒索”改判无罪。
据介绍,陈垚东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长期盘踞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一定程度上垄断当地废品收购、煤气、夜总会、酒店等经营,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在深圳当地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