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 作者:
这份建议指出,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没有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官邸制。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典型的福利分配制度。改革开放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除党和国家领导人之外,所有公务员都参加了住房制度改革。但是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住房制度改革虽有重大突破,但同时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
领导干部违规建房、“以权谋房”成为腐败的新形式。此外,干部交流、异地任职等,客观上为官员滥用权力“以权谋房”提供了便利。领导干部住房在内的特权泛化,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一个领导干部到某地任职,地方大都为其准备好了“住所”,这个“住所”往往就成了其个人的资产。调离后多数不退,实际上为永久占用,还可留给后代。
建议中,汪玉凯写道:实行“官邸制”是遏制领导干部“以权谋房”的根本途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探索实行官邸制。
11月16日,“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课题负责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向外界披露了一份上报中央的建议方案,就官邸制进行了详细阐述。
何为官邸制?哪些人实行官邸制?
所谓官邸制,就是由国家为重要官员在任期内提供住房的一种制度。
就实行官邸制,课题组提出四点建议。首先是明确实行官邸制的适用范围和主体资格条件。方案建议,确立官邸制范围不一定只与官员的行政级别挂钩,主要是从国家的尊严、工作性质、工作需要、有利于廉洁四个原则出发。
范围宜限定在四类人群: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市、县(含县级市)两级的书记、市长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异地交流的领导岗位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公安厅局长等。
实行公宅制度的官员群体,主要指那些不参加房改的正部级以上的、但又不属于实行官邸制的那些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为他们在任职期间提供公宅,卸任后搬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员、国家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