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4 作者:
香港新闻日报据央广网北京1月3日消息(记者孙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积极规范和强化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全面落实。
《办法》分为总则、责任追究的情形、责任追究的实施、附则等四章,共计26条,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办法》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及其成员、其他院级领导干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办法》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及廉政监察员。
二是明确了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组织落实。院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违纪案件时,要实行“一案双查”,并向院党组提出是否应当追究责任的建议。
三是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
四是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批评教育,包括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第二类是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去职务;第三类是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同时明确了责任追究中的从重、从轻、减轻及免责条件。
五是分别规定了需要对院党组及院内设部门(单位)党组织、院党组主要负责人、院党组其他成员和其他院级领导干部、各内设部门(单位)负责人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情形,同时规定了需要对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廉政监察员追究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具体情形。
六是规定责任追究必须经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责线索后,应当查明情况报院党组研究决定;院内设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问责线索,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明情况报院党组研究决定。院党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同时还规定了被追究人员享有的申辩权和申请复议权。
七是明确了受到责任追究的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领导干部个人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较长的执行。领导干部个人被责任追究后,还需将问责情况存入个人档案。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并按照相关规定将本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情况逐级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据悉,《办法》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