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21 作者: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栋梁先后担任天津市副市长、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天津陆军预备役高炮师第一政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49万余元。
庭审现场
1999年4月,被告人杨栋梁在担任天津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期间,以所在单位向天津市工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多划拨25万元基建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新疆路保疆里小区5-501房屋一套,并未进行国有资产登记。2001年4月,杨栋梁调离市经委主任时,未向天津市经委移交该房产。天津市经委也不掌握该房屋。经鉴定,该案房产价值人民币27.08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栋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鉴于杨栋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