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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造成司法腐败的灰色地带

2012/4/5    作者:

[导读]“‘另案处理’就像一个‘筐’,什么案件都可往里装。”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往往会对类似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它涉案人员标明“另案处理”,这种情况经常成司法腐败“黑洞”。

[导读]“‘另案处理’就像一个‘筐’,什么案件都可往里装。”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往往会对类似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它涉案人员标明“另案处理”,这种情况经常成司法腐败“黑洞”。

 

“另案处理”造成司法腐败的灰色地带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另案处理”案件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问题。图/CFP

由于没有具体法律条文限制,实践中有些“另案处理”案件脱离法律监督,沦为灰色地带,最后演变为“降格处理”或“另案不理”,与之相随的是司法不公和腐败

从现在开始到10月底,近8个月的时间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联合公安部开展“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

“目前,针对‘另案处理’的法律含义及其规范适用,现行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等都没有制定。”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现任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熊红文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如是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司法实践中少数案件适用“另案处理”存在一定随意性,有的放纵了犯罪,由此也滋生了一些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问题。

严查背后腐败

3月下旬,聂磊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正分别在青岛市五个基层法院公开宣判。而充当聂磊“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将“另案审查处理”。

这种“另案处理”的案件并不鲜见。在公安机关的案卷上、检察院的起诉书或者是法院的判决书上,人们常常看到该字眼,但是很少有人会意识到其对法治的戕害。

“另案处理”较多地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是指把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本案中分离出来与其他案件处理或者单独处理的情况。

最高检上述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介绍说,“另案处理”最近两年也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2009年12月29日高检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就曾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等案件的监督”。

近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制订的《关于开展“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活动的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对专项检查的工作范围进行了明确:2011年度各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因故未将相关共同涉案人员一并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而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对之“另案处理”或者“在逃”的案件。

《方案》强调,重点检查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另案处理”人员是否得到依法处理,“另案处理”案件的法律监督是否到位等三项内容。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检查活动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对适用“另案处理”的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性暴力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危害民生、侵害民利犯罪的案件,会进行重点检查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立案监督处长刘福谦曾撰文指出,目前,每年“另案处理”的案件确切数字尚无全国性统计,据地方不完全统计,此类案件在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案件中一般约占25%以上,数量之大、比例之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另案处理”固然与目前流动性人口犯罪、团伙犯罪较多、抓捕困难等因素有关,但背后还有其他原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建议,应该彻查“另案处理”背后的腐败问题。

“‘另案处理’案件我看到过多起,它就像一个‘筐’,什么案件都可往里装。”海南省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宁刚向《中国新闻周刊》抱怨说,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往往会对类似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它涉案人员,以括号标明“另案处理”,“另案处理”屡被不理或降格处理,成司法腐败“黑洞”。

“另案处理”普遍存在

四年前,熊红文所在的南昌市检察院就曾成立“另案处理”专项检察组,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另案处理”专项检察活动,并形成5000多字的报告。

“通过检察发现公安机关使用‘另案处理’现象比较普遍。”熊红文说,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因已先行判决或起诉、认定犯罪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另涉他罪移交其他公安机关、已作行政处罚等原因而未一并移送审查起诉的其他涉案人员,往往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另案处理”。

根据熊红文提供的“另案处理”专项检察组报告显示:2006年度,南昌市两级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另案处理”人员的案件共计703件1375人,占全年受案数21%。

根据专项检察组进一步的统计结果,“另案处理”案件本案的案由主要分布在四个方面:首当其冲的是侵犯财产类的犯罪,以盗窃、抢劫为主,占总另案处理人数的60.1%;二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的犯罪,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为主,占总另案处理人数的22.8%;三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以贩卖毒品、聚众斗殴为主,占总另案处理人数的15.5%;剩余的占总人数1.6%的是“其他类的犯罪”。

根据全市数据汇总情况看,专项检察组报告认为,“另案处理”案件数所占比例在20%左右,说明公安机关使用“另案处理”现象比较普遍。

同样,2009年浙江省湖州市检察机关对抽样调查的“另案处理”208件554人进行重点检查时发现,侦查机关共对166名无另案处理必要人员作“另案处理”,这类案件占检查案件的29%。

湖州市检察机关发现,一部分“另案处理”人员违法降格处理。208件554人已涉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而仅作治安行政处罚的只有18人。

无统一尺度

“另案处理”之所以引起社会关注,缘于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案件的查处。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在郑少东犯罪事实中,是利用 “另案处理”干涉他人查处案件。2002年,广东省江门市公安部门破获了一起地下钱庄洗钱案,后由江门市中院判定5名犯罪嫌疑人有罪。在法院的判决书中,连卓钊作为钱庄的主要出资人,被标明将“另案处理”。最终连卓钊未受到司法审判,顺利回到香港。这背后就是因为郑少东的干涉。

七年前在研究涉毒犯罪案件时,程雷就注意到“另案处理”。在此类案件中,有些“另案处理”人员是“特勤”人员也称“线人”,公安机关为了保护他们,一般都做“另案处理”。

“在罪与非罪模糊情况下以及在定性属于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有争议的情况下,常常列为‘另案处理’。”黑龙江省依安县公安局法制科长刘忠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另案处理的原因很复杂:一是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之时尚未抓获归案的;二是涉案嫌疑人身份不明或者真实姓名不详,一时难以查明而未能抓获归案;三是涉案人因未到法定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

熊红文则认为,造成“另案处理”乱象的原因主要是公安机关对“另案处理”缺乏制度规范,有的公安机关将一时无法处理以及不便处理的涉案人员都列为“另案处理”,有的公安机关甚至出现渎职或者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现象。

刘福谦建议“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出台有关规定,明确“另案处理”的适用标准、审批程序,建立“另案处理”说明制度、侦查及处理情况通报制度,明确和规范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的监督程序,建立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对“另案处理”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

“现在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刑事诉讼司法解释,可以增加有关‘另案处理’监督的司法解释。”程雷建议,监督“另案处理”首先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让同案犯、被害人以及检察机关三方进行监督,对于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则须上提更高级别检察机关监督。

(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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