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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局官员:问题胶囊事件更应质疑监管部门

2012/5/3    作者:

香港新闻日报讯:4月28日,新京报社论以《“皮革食用明胶专利”不容轻描淡写》为题,文章一经发表,引发公众高度关注。一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似乎成了皮革食用明胶的“罪魁祸首”,成为众矢之的。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审查员卢学红撰写了一篇评论文章向人民网投稿,希望通过从专业角度的分析来澄清某些事实。以下为谨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的原文刊登。
 

编者按:

香港新闻日报讯:4月28日,新京报社论以《“皮革食用明胶专利”不容轻描淡写》为题,文章一经发表,引发公众高度关注。一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似乎成了皮革食用明胶的“罪魁祸首”,成为众矢之的。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审查员卢学红撰写了一篇评论文章向人民网投稿,希望通过从专业角度的分析来澄清某些事实。以下为谨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的原文刊登。

2012年4月28日,《新京报》以《“皮革食用明胶专利”不容轻描淡写》(下称《明胶》)为标题发表了社论,在文中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曾授予的两件“利用皮革废料提取食用明胶”的相关专利申请提出质疑(该两项专利目前已无效),认为“有害发明获得专利,对国家的权威和法规的严肃性造成了实实在在的伤害,这一行为不容轻描淡写,而应该进行彻底的调查和究责。”

作为一个从事专利工作10年的所谓“业内人士”,如果此前仅为公众普遍缺乏基本专利素养感到不安的话,此次看到影响较大的媒体在社论部分公然发布不经调查、完全错误的言论,感到由衷担忧。

国家知识产权局曾授权有关专利完全合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作者所提到的两件专利申请进行的授权,完全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

众所周知,技术在本质上是中性的,技术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服务于什么目的,都取决于人对技术的使用。在技术本身没有好或者坏的评判前提下,对技术的滥用才构成违法行为。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创造与法律相违背,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用于医疗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用于娱乐的棋牌。很显然,高铬明胶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明胶》文中,作者认定:“皮革转化为食品,谁能接受?那些批准皮革明胶专利的人,恐怕也不愿把自己的皮鞋吃进肚子里吧。”首先,这两项发明申请中提到的都不是“自己的皮鞋”,而是也来自于动物之皮的“碎革皮”。既能制鞋做包,又能煎炸红烧的猪皮等动物皮革本身就能“既进得工厂、又入得厨房”。社会公德依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发生变化,先进“工厂”再进“厨房”的“碎革皮制食用明胶”,在相关规范出台之前,在“食品安全”还没有成为社会主要问题的时期,其反倒是废物利用的先进技术,因而获得专利权并不违反社会公德。红军两万五千里长征粮食不足,战士们煮皮带皮鞋吃时,你试试看穿越过去控告首长们“让战士吃皮鞋皮带是违反社会公德的”?

具体来说,《明胶》文中提到的两件授权后失效的专利,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号为98112702.9,发明名称为“一种制备高铬明胶的方法”,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明确指出该发明旨在提供一种铬含量超过该标准,即2mg/kg的产品,同时明确“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高铬的食品和药品的添加剂,即高铬明胶,以作为补铬食品和补铬药品的原料。”另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号为98104622.3,发明名称为“用碎革皮生产药用明胶的工艺”,该发明基于“废弃堆积的蓝矾碎皮含有许多有害成分和致病细菌,明胶生产者既不敢用其制作食用明胶,再当成垃圾废弃后也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构思,其目的就是要提供一种“以制革业废弃的低等劣质的碎革皮生产出完全可达到国际药用明胶标准要求的高级药用明胶产品的新工艺”。

可见,从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来说,该两项发明是完全合法的。值得说明的是,这两份发明专利申请都是基于我国于1995年制定的国家标准GB6783-94(即《明胶》一文中提到的“《食品添加剂》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提出,并且在说明书中对该标准进行了具体说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这两项发明专利的授权决定都是基于当时的行业规范做出。

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明胶》中,明文记载了“本标准适用于以动物之皮、鳞为原料所生产的食用明胶”。碎革皮也是“动物之皮”,在2005年《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出台之前,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做出不授权决定,才是违法的行为。

2005年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对任何一件类似的专利申请进行授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具有市场监督职能

《明胶》文作者在文中强调“有害发明获得专利,无论它是否投入生产,都绝非小事一桩。”笔者认为,有必要给该作者普及一些基本常识。

制定标准的目的不在于对发明创造进行限制,而是为了满足社会要求,保证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核心。标准是产品质量的技术保障,是优化生产秩序的内在需求。换言之,发明创造的目的在于促进科技的创新,标准的作用在于对市场的规范。利用发明创造得到的产品要投入生产、要进入市场流通,就需要有关部门参照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把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决定是否对技术授予专利权的部门,不具有市场监督职能。

自4月15日问题胶囊事件以来,有关责任部门互相推诿。而对于公众来说,需要承担责任的部门大家心知肚明。套用某杂志上的一段话:“质疑是这个时代的基本特征。而这是一个经不起质疑的时代,任何不可一世者终将被解构。只是,将质疑长时间集中某个个体身上是否合适。生活很大,社会应有更大的、更值得质疑的目标。”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成为中国民生的重大问题之时,不对主要监管部门进行质疑,反却将矛头对准并无过错的技术审查部门,着实有些避重就轻了。

有了个申请号并不等于就有了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能查到的也并不都获得了专利。例如被公众热议的“铬鞣皮肥料酶法制备食用明胶的工艺方法”(申请号为91108955.1)事实上就根本没有通过审批,没有获得专利权。如果说纯朴的公众被只注重眼球效应的某些媒体误导,因而产生的对专利的误读还可以理解的话,作为社会良心的知识分子,却不实事求是,不深入调查,就两眼一摸黑,不负责任地扭曲是非,实在令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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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发表于:2013/6/23 21: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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