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4 作者:
通知称,《解释》明确规定了非法干预查办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形和表现,指出正确区分非法干预查办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违纪行为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监督指导查办案件的界限,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故意干预与决策错误和一般打听案情的界限,对保障反渎职侵权工作意义重大。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纪检机关的沟通联系,密切在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对发现的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纪检机关,对纪检机关移送的涉嫌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和处理,绝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坚决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与纪检机关共同研究如何完善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机制,细化对压案不查、有案不让查以及非法阻挠办案、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情况沟通和纪律处分、法律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