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5/8 作者:
何家弘说,人大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近年来对刑事错案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发现错案似乎延循了一个模式:从黑龙江石东玉冤案到云南杜培武冤案,从湖北佘祥林冤案到河南赵作海冤案,一样的偏重口供,一样的非法取证,一样的疑罪从轻。
这不是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个人的问题,而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问题。制度存在漏洞和弊端,冤案才一次又一次被复制。
何家弘认为,刑事诉讼制度“流水线”模式是现存的第一大缺陷。冤错案件的生成虽然根源于侦查环节的错误,但是这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又都通过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关口,顺利通过了“流水线”上的层层审查,反映出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
作为第一道“工序”的侦查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实质性环节,而起诉和审判变成了对“上游工序”的检验或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是在实践中,地方领导往往过分强调“互相配合”的重要性,特别是在重大疑难案件中,往往就成了检法两家配合公安。
但何家弘认为,公检法分权的主要目的是互相制约,不是互相配合。在“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冤案”中,虽然办案的“女神探”有重大责任,但其他公安人员、承担起诉职责的检察官和审理案件的法官也有责任。
何家弘认为,庭审虚化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第二大问题。有些法院庭审“走过场”,尤其是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更是如此。
刑诉法第180条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后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该规定造成合议庭在遇到“复杂、疑难、重大”的案件时,往往乐于把案件报审委会讨论,日后一旦发现错判,也由审委会集体承担责任。
于是,在这些案件中,裁判者不是主持庭审的法官,而是没有参加庭审的法官,这显然违反了司法裁判原则,因为只有直接审查案件证据的法官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
针对庭审虚化的问题,何家弘认为应该对审委会制度进行改良。他建议明确规定审委会不再讨论具体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但可以讨论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换言之,审委会不论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