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28 作者:
香港新闻日报通讯社据中广网北京2月27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7日)发布,五年以来对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爆炸罪、抢劫罪、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判处的重刑率始终处于高位,有关负责人强调,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作为法院酌定量刑情节,并不意味着可以“花钱买命,赔钱减刑”。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强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将被告人对被害人赔偿情况与量刑相联系,并不意味着可以“花钱买命,赔钱减刑”。
高贵君:主要是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矛盾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我们还有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案件实际的危害后果,还要考虑被告人是否真诚地认罪、悔罪,也要考虑到被害方是否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高贵君说,对于公然与社会对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告人愿意拿出很多钱赔偿,也不能予以从轻处罚。
高贵君:黑社会的案件,他往往有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他可以拿出很多钱赔偿被害方,有的案件就会拿到最高法院,说“你看看,被害方谅解了,赔偿了”,但对这种案件,我们是不予考虑的,你拿再多的钱,因为你的案件危害的是我们整个社会的治安,对这种严重的犯罪,不能因为被告人给予被害人赔偿,我们就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高贵君同时强调,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解决了被害人的经济困难,得到被害方谅解,法院酌情减轻处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应该得到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