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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电信经营者泄露用户信息或被追究刑责

2013/4/12    作者:

香港新闻日报通讯社[记者:张滨]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否则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香港新闻日报通讯社[记者:张滨]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否则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表示,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促进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工信部起草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下同)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

《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登记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规定》表示,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以及不配合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的监督检查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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