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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案判决透视:不能再用劳教手段维一时之稳

2013/7/16    作者:

15日9时许,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迎来终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由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2641.15元。
15日9时许,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迎来终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由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2641.15元。

  在部分法学专家看来,湖南省高院的判决对推动劳教制度改革、彰显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效应。

  宣判

  15日晨,来自国内外数十家媒体聚集在湖南省高院,等候“唐慧案”的终审判决。

  此前,一审败诉的唐慧提出上诉,向湖南省高院请求: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要求永州市劳教委向她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463.85元,并进行书面道歉。

  湖南省高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从查明的事实看,唐慧多次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永州市劳教委以撤销(劳教决定)的理由是出于人文关怀,决定不予赔偿,于法无据”。

  湖南省高院认为,“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从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唐慧已经实施的9天劳动教养失去了法律依据,唐慧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要求永州市劳教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其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判决书还指出,“唐慧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永州市劳教委没有综合考虑唐慧及其家人的特殊情况,对唐慧实施了劳动教养,处理方式明显不当,给其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唐慧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酌情可予支持”。

  据此,湖南省高院作出判决: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不予赔偿的决定;由永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赔偿金1641.15元;由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但对于唐慧提出永州市劳教委向她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湖南省高院不予以支持。湖南省高院认为,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二审庭审中,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就作出劳教决定时没有考虑到“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人文关怀不够”、“处理方式不当”,向唐慧赔礼道歉,故对唐慧此项诉讼请求可视为已经履行。

  庭辩

  这起案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源于唐慧不寻常的经历。

  7年前,永州发生一起“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作为受害者的母亲,唐慧进行了多年上访。

  2012年6月,湖南省高院对“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做出终审裁定:判处两名被告死刑,四名被告无期徒刑,一名被告有期徒刑15年。

  2012年8月初,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理由是“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

  2012年8月7日,唐慧向湖南省劳教委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8月10日,湖南省劳教委决定依法撤消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之后,唐慧就被劳教一事要求国家赔偿,但申请被驳回。

  今年初,唐慧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永州市劳教委就劳教向自己进行经济赔偿,并书面赔礼道歉。

  4月12日,唐慧一审败诉,她不服,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院受理唐慧的上诉,并于7月2日开庭审理,争议焦点是永州市劳教委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中,双方展开辩论。

  唐慧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且已被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撤销”就是确认了其劳教决定的违法性。而且,一审判决对唐慧提交的、双方存在重大争议的有关精神损害的证据,没有进行认证,程序违法。

  唐慧代理律师指出,唐慧起诉并非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但原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驳回唐慧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

  永州市劳教委一方进行反驳:唐慧确实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而这一违法事实已被湖南省劳教委的行政复议决定所确认,该复议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他们还认为,湖南省劳教委复议决定中“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的认定,说明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是出于对唐慧女儿的人文关怀,而不是基于劳教决定的违法性。

  意义

  终审结束后,唐慧的代理律师徐利平认为,对唐慧来说,这也算一个迟来的安慰。

  走出法庭的唐慧心情好了不少。她“对这个结果还能接受。”她告诉记者,“我想的是把一切从脑子里赶走,让自己早日回到正常生活。”

  永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蒋建湘表示,会服从法院判决,积极履行法院判决。他希望唐慧能就此回到正常的生活,如果她一家人生活上有什么困难,可以向当地党委政府、市公安局提出来,当地会给予他们一家充分的关怀。

  在法学界部分专家看来,整个唐慧案以及终审判决有其独特意义。

  湘潭大学法学教授倪洪涛评价道,唐慧行政赔偿诉讼二审程序中,对庭审程序和纪律恪守、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以及公开审理的姿态,都有可圈可点之处。特别是唐慧的胜出,使人们看到了司法本应具有的公正力量和纠错能力,这种对正义底线的坚守是社会发展的基石与希望所在。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认为,正是透过唐慧案,引起全社会对劳教制度改革的关注,也推动了相关的司法改革。

  马怀德告诉记者,这次判决,说明法院正确理解和忠实执行了国家赔偿法,坚守了法律底线,维护了法律尊严,让“唐慧们”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他表示,唐慧与劳教委打官司,最后以唐慧胜出,有着好的示范意义,这样的判决让公权力反思:针对上访者,不能再用劳教手段维一时之稳,而应该用法治思维求长久之安。(新华社专稿)(记者周楠、谭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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