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7 作者:
香港新闻日报通讯社通稿:新闻从业人员道德沦丧有害于新闻监督职责的履行,但不能说,有人违反职业操守,就该废掉新闻媒体行使监督的职责。所以,呼吁加强媒体自律,目的应在于提高新闻监督水平,而不是相反。
连日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刑拘一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与此案相关的舆论反应,也随着案情变化而跌宕起伏,颇为罕见。
到目前为止,此案事实仍不完全明朗。哪怕是陈永洲本人上央视“现身说法”,也只是嫌疑人的供述,尚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完整证据链。因此,针对案件本身的议论,难免陷入拼贴案情或预设立场的误区。于众说纷纭中,值得引起关注的,不仅有对新闻职业道德的思考,也有些人基于目前披露的信息,对媒体从业人员大加贬斥,乃至否认新闻舆论监督的价值。
这一状况令人深感担忧。以个人否定全体,以个案抹杀真实,这是显而易见的观念性错误,本不值得一驳。但在当前语境下,实有必要重申常识,厘清正谬。
这里想要重申的常识是,无论陈永洲案今后走向如何,都只是一起个案。这起案件,不是妖魔化新闻监督功能的理由。哪怕最终法律认定陈永洲乃至他所供职的单位有问题,这首先涉及新闻道德,而与新闻监督是两码事。就算涉案人员构成违法,受到司法审判与法律惩罚,这也不能推导出新闻监督功能丧失的结论。
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非常重要,这既涉及个人操行,也关系到所在单位乃至于整个新闻行业的形象。因此,对于职业道德与行业规范,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要认识到,新闻道德是一种行业自律,舆论监督是新闻单位的天职,二者不可混为一谈。可以说,新闻从业人员道德沦丧有害于新闻监督职责的履行,理应谴责,但不能说,有人违反职业操守,就该废掉新闻媒体行使监督的职责。
事实上,每年报章上都会出现“年度十大假新闻”的评选消息,个别媒体人员因不守职业道德或涉及违法犯罪而受到处理、惩罚,也是时有所闻。这对每一行业来讲,都是正常现象,同时也是难以避免的现象。倘若把个案无限放大,无论哪个行业恐怕都会被人指为“贵圈真乱”。所以,呼吁加强媒体自律,目的应在于提高新闻监督水平,而不是相反。
有人打过一个形象比喻:一旦媒体没有了监督权,社会就像一辆夜间行驶的车辆,而车灯则被蒙上。新闻监督职责的重要性,于此可见。新闻队伍里出现害群之马,当然应该谴责,但这并不是抹黑新闻媒体的理由,更不该是抹杀新闻监督职责的理据。
对于陈永洲一案,有必要冷静对待事件本身,还要客观看待媒体自律与新闻监督之间关系。这样才不会被一时的表象牵着鼻子走。
坚守常识,才能处变不惊,守住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