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29 作者:
通知明确,自2012年4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由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和海南省,扩大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
通知称,设立独资医院的具体办法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