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9/11 作者:
9月11日,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对潜逃16年归案的两名被告李杰某、卜业某以抢劫和盗窃数罪并罚,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半,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责令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2千元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6月19日晚,被告人李杰某、卜业某伙同同案犯陈隆某、陈在某、檀忠某抢劫过路货车。5人约定由檀忠某驾驶农用车搭载其他4人到二级公路寻找目标并在实施抢劫后驾车接应。
当5人来到南宁至北海二级公路钦州市沙埠镇境内双秧桥路段时,见到一辆广东省徐闻县盐场货车因故障停在桥上。于是,该团伙下车准备实施原定计划。其中,檀忠某停车在附近负责接应,其余4人分别持枪械走向该货车并对车上人员进行搜身抢劫,抢走徐闻县盐场干部黄有某和雇来开车、押车的朱某志、朱某发等人现金2000多元。
正当该团伙对车上财物继续进行搜刮时,被从外返回的随车徐闻县盐场经济民警刘罗某碰到。刘罗某在表明其身份后并拔出配枪,4人即冲上前抢枪。
抢枪过程中,该抢劫团伙中有人用小口径枪打中刘罗某胸部一枪并用匕首刺中其头面部及手部。随后,该团伙抢得刘罗某的“五四”枪支,接着对其进行殴打。殴打完后,该团伙迅速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民警刘罗某伤势为重伤。
该案发生后不久,被告人陈在某、陈隆某、檀忠某相继被抓获归案,李杰某、卜业某逃脱。1996年,被告人陈隆某、陈在某、檀忠某因犯抢劫罪被钦州市中级法院和广西高级法院判刑。2012年9月和12月,潜逃16年的被告人李杰某、卜业某也相继被警方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