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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纵横]深圳夜总会员工诬告、诽谤香港新闻日报主编,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2011/11/10    作者:香港新闻日报

香港新闻日报:题记:对于这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的事情。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我国宪法将惩治诬告陷害提高为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如今很多人利用网上的特殊性来发帖诽谤和诬告他人。
题记:对于这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的事情。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我国宪法将惩治诬告陷害提高为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如今很多人利用网上的特殊性来发帖诽谤和诬告他人。
       香港新闻日报出版社有限公司、香港新闻日报通讯社主编许天平。近日,一位网友在“天涯论坛”上发帖诬告许天平主编,捏造成“深圳特区报社记者许天平,骗我怀孕骗我钱。”借深圳特区报社用引题发帖后,引起本社上层领导的高度重视!
   对于这种利用网络的特殊性对他人进行侮辱人格、伤害尊严、侵犯人权、泄露信息、搬弄是非、虚拟撰文等恶劣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的秩序,触犯了法律。目前,已调查清楚发帖人:靖某,女,海南省海口人,深圳夜总会DJ公主。对于靖某这种恶劣的行为,本社已提交法院将其依法诉讼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靖某是在深圳市大富豪上班,频繁打电话给许天平主编的朋友要订房,因骚扰事情被人投诉,离开公司回到海南要求许天平主编赔她失去工作损失费3千块,否则在网上发帖侮辱许天平主编一家人,还发信息恐吓!利用他的公安朋友从公安系统把许天平主编一家人身份证图像发帖在“天涯论坛”,搬弄是非、虚拟撰文等恶劣的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动机如何,其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这一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诸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升迁而捏造事实诬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构成本罪。当然,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至于受到刑事追究,则是指公安、检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告发的事实已立案查处。 对诬告陷害罪的处罚:<刑法>第243条规定,犯罪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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