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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下月起实施 辩护律师侦查阶段即可介入

2012/12/7    作者: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即可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对调查取证等过往难题都一一“松绑”,对此,不少律师感叹“春天来了”。

新刑诉法下月实施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即可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对调查取证等过往难题都一一“松绑”,对此,不少律师感叹“春天来了”。

日前,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召开学术年会,一众律师、检察官、法官、学者围绕新刑诉法的新内容热议。一名资深检察官直言,在新刑诉法下,控辩双方的全方位对抗大大提前和扩大,公诉人在案件信息上已无优势。但也有不少律师直言,权利扩大的同时,执业风险也随之增大。

“检方”:公诉人在信息上的优势没了

与会的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沈丙友直言,新刑诉法对律师执业阅卷及调查取证的进一步放开,这对公诉人来说,“狼”真的来了。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律师的辩护起点提前到侦查阶段,从审查阶段开始,律师可以提前摘抄相关案卷……律师的辩护权获得提前和扩大,使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平等化得以最大限度实现,但“律师的同步介入,导致公诉人以往在案件信息上的优势已经没有了”。

到庭审阶段,无论是庭前会议、二审开庭范围的确立、证人出庭以及量刑方面等话语权的增多。“公诉人在各个阶段都能听到辩护律师的名言——‘我反对!’控辩双方的全方位对抗来了。”公诉人将如何应对?沈丙友认为,充分尊重是前提,意见听取是基础,自强素质是关键。

“我们本是同根生。”沈丙友说,公诉人和律师同是法律人,本属同源,只是职业选择的不同导致了特殊的对立。在他看来,广东的刑事辩护环境向来宽松,今后更要彼此尊重各自的职业选择,并尊重不同主张。

而意见听取,是新刑诉法赋予的义务。对于公诉人来说,辩护律师的主张、批判甚至质疑,未必不是好事,“兼听则明”。经过充分的控辩交锋,能有效避免错案,并增加刑事诉讼的实例。

沈丙友说,面对压力和挑战,至上之道是着力提升自身素质,正面迎“战”,才能面对质疑化解难题。

“辩方”:侦辩、控辩对抗风险更大

律师陈永忠则认为,律师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将直接提前激化侦辩、控辩矛盾,增加律师的执业风险。

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传统三难——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作出了明确改进,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

值得一提的是,调查取证的放开,尤其是对同一证人证物等案件关键性证据的两方同时取证,将两相对抗取证权最直接短兵相接,激烈程度可想而知。

尤其是,一旦律师的取证有成效而导致非法证据排除后案件不能定罪,轻则对内需要错案追究,对外必须国家赔偿;重则,侦查人员面临“刑讯逼供罪”的追诉。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侦辩、控辩对抗。

另外,律师提前介入案件,一旦当事人对案件的供述发生变化,对案件产生影响时,律师往往首当其冲被怀疑。此前茂名就有一名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得知还有同案人未落网,后该名同案人闻讯逃跑,律师便因此涉嫌犯罪被抓。

来自深圳的律师郑马表示,律师权利的扩大,势必要与公安交锋,带来的风险并不简单。因此,他建议省律协能发布相应的风险提示。

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沈丙友建议律师,对非法证据提出要实事求是

揪住证据细节大做文章 动辄无罪辩护有失公允

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沈丙友提出,新刑诉法明确规定,要排除非法证据,这点大家都支持。但现实中,部分律师爱搞证据突袭,“有些律师往往揪住证据细节大做文章,动辄无罪辩护,只重推理不回归证据,只抓无关紧要的细节不看全局证据整体的辩护方式,有失公允”。

现实中也有一些案件,往往在非法证据的排除上,便反反复复持续了一个多月,难进正题。

对此,省检察院公诉三处处长朱华表示,有部分律师在名片上便印上“坏案专家”,专打无罪案件,全部无罪辩护,完全不顾证据材料。他认为,作为律师也要认真选择,实事求是。

广州市中院刑二庭庭长郑允展也表示,在非法证据的排除上,法院是中立的。但实际上,面对控辩双方的据理力争,如何去排除,是非常复杂的工作,在认定上难度较大。他建议,对于非法证据的提出要实事求是,“不见得要每案必提”。

沈丙友表示赞同,他建议要正确理解和把握证据,不要把非法证据扩大化,对疑似非法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客观有效甄别,避免“幽灵辩护”,“否则公诉人与辩护人如同堂吉诃德与风车大战,动辄在法庭上一坐就是一个星期”。

“对于公诉人来说,辩护律师的主张、批判甚至质疑,未必不是好事,兼听则明。经过充分的控辩交锋,能有效避免错案,并增加刑事诉讼的实例。”

——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沈丙友

新法焦点

◎律师的辩护起点提前到侦查阶段,从审查阶段开始,律师可以提前摘抄相关案卷。

◎到庭审阶段,无论是庭前会议、二审开庭范围的确立、证人出庭以及量刑方面等话语权增多。

◎调查取证放开,尤其是对同一证人证物等案件关键性证据的两方同时取证。

◎一旦律师的取证有成效而导致非法证据排除后案件不能定罪,轻则对内需要错案追究,对外必须国家赔偿;重则侦查人员面临“刑讯逼供罪”的追诉。

◎然而律师提前介入案件,一旦当事人对案件的供述发生变化,对案件产生影响时,律师往往首当其冲被怀疑。

热议

律师会见嫌疑人仍有“软门槛”

律师陈永忠指出,今年来,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司法局联合发文了《关于印发侦查阶段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规定的通知》(穗公【2012】233号)(以下简称《通知》),给律师会见增加了不少“软门槛”。

1.会见要先获“通行证”?

新刑诉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种情形外,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在押当事人的,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但《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律师要求会见前未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部门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接受委托后3日内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部门,严格核对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经核对无误,及时安排会见,并告知律师下次要求会见时仍未告知办案部门的,不予安排会见。”

第十三条规定,“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律师提交的相关委托手续,核对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经核对无误,予以登记并将相关材料附卷,当场出具律师委托手续材料收讫凭证。”

陈永忠认为,《通知》开创性地设计了会见前事先告知办案机关的程序,后律师会见还需要办案机关发出“通行证”。众所周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并不欢迎对抗性律师的介入,以上的会见“软门槛”无疑增加了律师会见的不确定性和难度。

2.看守所可为嫌犯“代言”?

第二十条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拒绝其近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的,看守所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书面声明并签名、捺指印。”

在现实中,家属见不到嫌疑人,家属委托的律师也见不到嫌疑人,嫌疑人何以知晓家属会委托辩护律师?何以证明嫌疑人拒绝亲属委托辩护律师的声明是出自其本意?陈永忠认为,新刑诉法并未赋予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的权利,在此也不能自行扩权,即便嫌疑人拒绝,也可在会见时当面表明或书面表述。

3.会见不监听但能全程监控

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可以监视,并对会见全过程进行监控,但不得监听,公安机关不派员在场。律师会见完毕应当与看守所办理在押犯罪嫌疑人还押交接手续。”陈永忠称,新刑诉法通篇仅对被执行“监视居住”的嫌犯,提及可以采取“监控”,对律师会见则明确不得监听,并未赋予监控的权利,有自行扩权之嫌。

4.律师不得录音录像难自保

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上网”。

陈永忠称,其实则某种意义上变相剥夺了辩护律师在会见时的调查取证权。“如果辩护律师对自己的当事人都不能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取证,那还能向谁取证?会见室的必要取证将来不仅可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线索和证据,并且某种意义上可以进行自保,避免‘李庄式’被当事人监控教唆翻供和伪证。”

对此,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授刘琳表示,这份《通知》只是规范性文件,若其与上位法冲突,建议律协可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该文件,查实确有冲突的话可要求将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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