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4 作者:
>>网友质疑规定有悖上位法
来自网络这则消息称,2013年起,厦门城管的职权范围将扩大,从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调整为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根据新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并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一位网友质疑厦门的规定有悖上位法:“《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另一位网友发帖质疑称,“都是要走司法程序,申请法院禁止的,哪有行政单位自行裁量的?”另一位网友则表达了自己的担心:“事物都有两面性,权力大了,可能矛盾更激化了。”
网上所传是否属实?记者看到,由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厦门市法制局联合印发的《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中第4章第24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查封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并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该法规于2012年8月30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城管回应不针对居民生活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人士称,厦门市关于“停水停电”的规定针对的是违法建造等行为,这种行为与《行政强制法》提的“居民生活”不是同一概念,与国家法律不冲突,网民对厦门市出台的规定有所误读。
执法局副局长王军荣称,首先,执法对象是“在建的违法建筑物”,并不是征地拆迁的房屋。“违法建设占用的是公共资源,要坚决打击。”同时,王军荣说,在查处违法建设的过程当中要疏堵结合,一些居住困难户争取政府审批,但有一些为了个人目的侵占了公共资源的违法建设,就要加大打击力度,采取停水停电等一些综合的措施。
王军荣还特意强调,执法的前提是“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他表示,在停水停电之前,城管部门会通知其限期内整改,如果超过限期,才会通知供水供电部门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但前提就是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比如说一套改多套的住户,里面有住人,就不能采取停水停电。”
王军荣还表示,如今各地都面临着违法建设查处难,目前能做到的就是建立巡查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查处、早制止,一旦发现晚,当事人的损失大,行政执法的成本也就高了,而且还会引发社会矛盾。针对非法建设的查处,采取停水停电这样一些辅助性措施,就是为了早制止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专家说法
需警惕滥用职权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李瑞昌教授认为,厦门市的规定有悖于《行政强制法》。即使针对的是违建,但搞违建的很多就是业主、城乡接合部的农民,本身就不是企业行为。城管为阻止违法建设断水电,势必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这样就与《行政强制法》避免居民生活受到不合理影响、避免公权力“反应过度”的本意有一定的冲突,也易诱发社会矛盾。
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光华则认为,厦门的规定并没有和国家法律冲突,针对违法建筑这部分是法律上的灰色地带。“这样的措施可能很容易和此前强制拆迁所采取的措施连接到一起,情感上会让人排斥”。但从城市管理角度和治理违法建筑的角度来看,该规定针对的是违法建筑,最终目的也不是城管部门要对违法建筑实施强拆,而只是辅助性的措施。
针对城管扩权存在滥用职权风险、助长“城管暴力”的担心,刘光华说,这就需要对城管加强监督,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那些被城管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可以对城管的这些决定或者措施提出质疑和法律救济;一种是如果行政相对人提出检举、或者是通过内部的工作检查发现城管队伍违规,可以通过内部追究责任的方式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督,这种内外两重的监督对于制度创新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