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 作者:
新华网北京1月21日电 (记者张辛欣、沈洋)中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将于2月1日起实施,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有标可依”阶段。
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不断暴露出来。在利益的驱使下,非法收集、倒卖个人信息的黑色经济链条已现端倪。江西省南昌市民吴建功对记者说,购房合同刚签,就接到家装公司、建材公司的电话和短信。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21日在京举行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宣讲会。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子河在会上说:“为制止和杜绝个人信息滥用,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必须建立事前预防机制,由行业组织依据个人信息保护的通行原则并照顾到行业特点,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标准规范,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是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组织,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牵头制定,联合多家单位参与编制,已于去年11月发布。
“这是中国首个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标准,表明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有标可依’阶段。”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副主任朱璇说。
这项标准明确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具有特定、明确和合理的目的,并在个人信息主体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在达成个人信息使用目的之后删除个人信息。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副司长欧阳武说,标准最显著的特点是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并提出默许同意和明示同意的概念。对于个人一般信息的处理可以建立在默许同意的基础上,只要个人信息主体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便可收集和利用。但对于个人敏感信息,则需要建立在明示同意的基础上,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的授权。
这项标准还提出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即目的明确、最少够用、公开告知、个人同意、质量保证、安全保障、诚信履行和责任明确。
“个人同意原则是几项原则中的关键。如果没有明确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尊重隐私,对个人信息保护则成为一句空话。”欧阳武说,质量保证、安全保证这两个原则即是对个人信息主体的保护,也是对信息合理利用的质量保证。比如,婚介网站不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状况,就会因信息不准确给网友带来不便。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项标准的实施,也可进一步促进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自觉,增进共识,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积累经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构建政府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机制和模式。
据悉,目前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国际立法界有个新趋势,即“以预防为主”。欧阳武说,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侵犯者和被害人是不对等的,必须立足于事前防范。
朱璇说,将对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和技术手段进行专项研究,研究制定体系框架中急需的关键标准,对标准进行验证以支持标准的进一步修订和改进。
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决定以法律形式保护公民个人及法人信息安全,重点解决了中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滞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