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28 作者:
香港新闻日报通讯社据正义网山东2月26日电(记者 卢金增 通讯员 宋方杰)记者2月25日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了解到,自2008年以来,该院立查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失职渎职犯罪25件36人。检察官通过办案发现,因安全生产监管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呈上升趋势,给国家和群众造成重大损失。
临淄区检察院近日组织办案检察官对近年来该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犯罪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
当前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失职渎职犯罪的特点
检察官分析发现,此类案件数量明显上升,社会危害性大。2005至2007年,该区此类案件为零发案,但自2008年以来,发案数量明显增多,年均达8件左右,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极大损失,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其中,因安全监管人员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5起,直接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数百人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如因个别安全监督、交通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监管不力,致使淄博某化工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违法运输剧毒化学品硫酸二甲酯,在湖北省孝感发生重大泄漏事故,导致1人死亡、3人重伤、131人中毒住院治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但从实务情况看,对此类犯罪的处罚普遍较轻,与其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明显不符。查处的36人,最终被免予刑事处罚的33人、判处缓刑的3人,无一实刑。
【犯罪往往涉及多个部门人员 窝案串案多】该院查办的25起案件,涉及煤炭生产监管、民用爆炸物监管、交通运输监管、环保、工商、安全监管综合管理等多个部门。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对某一项生产经营活动,往往由不同部门在不同环节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责。因此,一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这些部门有关人员通常都难辞其咎,往往是办理一案挖出一窝、带出一串。2009年2月,淄博某工贸有限公司发生煤焦油储罐严重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事故的发生,与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公司长期使用不合格人员管理、维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焦油储罐,直接相关。通过这起事故中,检察机关先后在上述部门立查失职渎职犯罪2件7人。
【涉案人员主要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 玩忽职守犯罪多发】该院查处的36人,多数来自相关部门基层站所,其中乡镇安全监督管理站10人,爆炸物品管理站3人,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基层站所(队)10人,工商管理所3人,共占总数的72.2%。且所涉罪名为玩忽职守的23人,占63.9%。当前,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基础站所执法力量不足,一人身兼数职,超负荷运转的现象比较突出,加之不少人业务素质不高、执法能力不足,导致在履职过程中,或者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或者是对违章作业、违规生产等一知半解,无法及时发现纠正,从而使很多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处理和解决,最终转化为现实危害。
【滥用职权犯罪时有发生 履职错位现象比较严重】从办案情况看,一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执法,重收费、轻管理,在检查发现问题时,只要相关企业、个人缴纳一定罚款,便随意放弃监管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不管不顾,是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原因。查处的36人中,有13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占36.1%。如该区某镇工商所原所长张某,本已发现淄博某工贸有限公司非法储存、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煤焦油,但在收取罚款后,便睁一眼闭一眼,放任不管,对于该公司发生煤焦油储罐严重爆炸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前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失职渎职犯罪高发的原因
【涉案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履职能力不足】在立查的36名失职渎职犯罪人员中,由安全监管部门聘用开展执法监管工作的共8人,占全部人数的22%。从这些人员基本情况来看,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人。他们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安全监管知识培训,对安全知识一知半解,责任意识淡薄,对违章作业、违规生产熟视无睹,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涉案人员受利益驱动导致履职错位】权力商品化在个别安监部门和少数监管人员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收费,轻管理,甚至搞权钱交易,为部门或个人牟取私利。如淄博某工贸有限公司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与该地工商所原所长张某为完成本单位的罚款任务,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放任不管有直接关系。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存在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由于多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不足,超负荷运转,不得不临时招聘工作人员,这部分人员大多不熟悉安全监管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难以胜任繁重的安监执法工作。甚至有些安监人员集多项工作于一身,使安监工作无法得到时间和精力上的保证。目前全区12个安监站中5人以下的占30 %以上。
【对失职渎职犯罪的处罚较轻 难以起到震慑作用】根据目前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失职渎职犯罪的,只有存在徇私舞弊情形而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处以最高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特别是目前相关人员对失职渎职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普遍不足,在处罚中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失职渎职犯罪的对策建议
办案检察官建议,首先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宣传教育。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安全监督、监察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促其自觉提高业务素质和严格执法意识,杜绝不作为或乱作为。同时,结合办案,在生产经营单位或事故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督促搞好安全生产,从源头上预防失职渎职犯罪。
其次,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活动的监督。深入贯彻《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事故调查组的协调配合,进一步理顺检察机关的检察调查与行政调查的关系,共同做好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避免瞒报、漏报重大责任事故和不依法移交刑事案件的情况发生。
再次,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失职渎职犯罪的查处力度。认真贯彻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上级院在办案工作中的领导作用,积极帮助下级院克服办案阻力;认真落实一审判决上下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审查机制,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失职渎职罪犯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坚决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确保刑罚的严格执行。
最后,还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综合治理。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监管、行政与司法协作、案件移送和检察监督制度,形成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合力;另一方面,公安、检察、法院之间要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标准,形成司法合力,加大司法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