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28 作者:
香港新闻日报通讯社据人民网北京2月27日电 (记者 李婧)“2007年以来,人民法院对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判处的重刑率持续提高,此类案件的非监禁刑率持续降低”,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的重刑率逐年提高,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该罪行的严厉打击。
对贪污贿赂进行严厉打击
今天上午十点,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关情况。发布会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07年以来,人民法院对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判处的重刑率持续提高,非监禁刑率持续降低。据悉,重刑是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刑罚,非监禁刑是指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或者依法适用缓刑、假释等刑事处理措施。
根据最高法提供的数据,2007年,全国法院判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重刑率为17.58%,2008年为17.90%,2009年为20.82%,2010年为21.20%,2011年为21.78%,2012年为22.91%。同时,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非监禁刑率从2007年48.75%下降到2012的38.08%。
故意杀人罪重刑率高达82.02%
孙军工在发布会上介绍,2008年至2012年5年间,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强奸罪、爆炸罪、抢劫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严重犯罪判处的重刑率始终处于高位。其中,2008年至2012年,故意杀人罪的重刑率高达82.02%,绑架罪的重刑率高达79.3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重刑率为44%。强奸罪、爆炸罪、强奸罪和涉毒罪的重刑率也在30%以上。
死刑只适用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犯罪分子
孙军工同时强调,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孙军工表示,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从严惩处的同时,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或者积极赔偿、被害方存在过错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在量刑上从宽。据悉,近年来,最高法不核准死刑案件中,依据政策和法律不核准的始终占有一定比例,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要求。
据悉,2007年至2012年,非监禁刑使用率从28.76%提高至33.37%,判处非监禁刑的人数从268516人增加至39175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