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3/18 作者:
2012年5月,在看守所中待审的犯罪嫌疑人 羊城晚报记者 宋金峪 摄
“禁区”缺乏监管 11律师建议修改《看守所条例》
2013年3月17日,来自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等11省市的11名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寄出了一封《公民建议书》,建议对已经实施23周年的《看守所条例》进行修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于1990年3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但至今为止,23年来未进行任何修改。尤其我国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看守所条例》相当部分内容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巨大冲突,甚至还保留着将“犯罪嫌疑人”称为“人犯”的表述。
2012年,《刑事诉讼法》又经过一次大规模修改并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看守所条例》更加严重地滞后于当前司法实践。建议书发起人李方平表示,近年来陆续曝光的诸多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更是显示,看守所管理已成为推进司法文明最为薄弱的环节,相关立法亟待修改。
【建立死因法庭】
来自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方平介绍:“目前,我国的看守所归属同级公安机关管理,并接受同级检察机关设在看守所内部的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根据《看守所条例》,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由驻所检察室负责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但是现行的这种制度存在很多弊端。首先,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批捕、审查起诉、追究渎职犯罪方面存在非常紧密的工作关系,检察机关的调查容易受到干扰。其次,驻所检察人员与看守所工作人员长期在一起工作、生活,相互之间非常熟悉,甚至一些福利待遇也跟着享受,久而久之二者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再次,如果看守所本身存在显而易见的漏洞或问题,驻所检察人员也存在失职失察行为,且该漏洞或问题与在押人员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时,检察机关囿于自身利益,也会在调查过程中患得患失,不可能做到完全客观公正。”
李方平认为,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司法制度设置死因裁判法官和死因法庭的做法,建立专门的死因裁判制度。看守所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后,由病理学家进行尸体外部检验并向死因裁判官报告。死因法庭开庭审理,分别传召及讯问相关证人及利害关系人,专家也可以出庭作证。死因裁判官还可通过查明死亡真相的过程,总结问题所在,提出避免和预防同类死亡事件再度发生的司法建议。
【监管商品暴利】
《建议书》涉及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看守所内有偿服务的价格监管。
来自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闻宇介绍,“出于安全管理与方便被羁押人生活的角度考虑,几乎所有的看守所都设有日常用品商店,有的还设有营养餐等其他有偿服务。但由于看守所自身利益的驱动,加之工商价格监管的制度性漏洞,导致看守所商品价格通常是正常市场价的三四倍甚至更高,质量还参差不齐,其间的暴利空间非常之大。据反映,一包在外卖1元的榨菜,看守所内要卖5元;火腿肠统统10元一包;饼干之类均10元起价……”
“看守所谋取的这些不正当利益往往会进入看守所小金库,不可避免成为贪腐的温床。”
《建议书》的另外一位建议人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管铁流说:“看守所内有偿服务的价格绝大多数是由公安机关进行内部监管,有的地方检察院也将看守所提供的日用品价格纳入到驻所检察监督的范围。”
因此,《建议书》建议,看守所内的所有有偿服务都应该有照经营,并接受工商、物价部门监管,须比照当地同种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来确定价格,以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暴利、预防贪腐。
【废除死刑犯械具】
关于死刑犯佩戴械具的问题,我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
来自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姬来松表示,“看守所管理实践中,所有一审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都24小时加戴脚镣等械具,忍受二审上诉期、二审期间(最长为四个月)、死刑复核期间(没有期限)的漫漫时光。”
姬来松律师还表示,给死刑被告人24小时加戴脚镣等械具本身就是一种酷刑,而且非常不人道,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只会给被告人带来极大的生活不便和巨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必须从立法上明确解除对死刑犯加戴脚镣等械具的强制要求。
【公开伙食标准】
1996年1月21日,公安部、财政部发布《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规定了在押人员每月的伙食标准为:粮食(17到20公斤);蔬菜(10到20公斤)、食油(0.25到0.5公斤)、蛋鱼(0.5到1公斤)。
来自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韩瑞奇表示,“尽管地方财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又做了一次重新核定,但是全国各地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标依然偏低。例如:2009年,北京市的伙食标准调整为每月195元;2011年,重庆市的标准调整为每月224元。”
“数据显示,全国有6399个看守所,年均关押着350多万名犯罪嫌疑人。这种群居、封闭状态下的生活环境、伙食保障工作,较之通常情况下人们的生存需求更应引起人们的关注。加之近年来在押人员人数逐年剧增,经费是否充足、标准是否得到执行更应当让公众知晓。”江苏汇商律师事务所张远航表示。
《建议书》建议,公安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标准时,应该听取在押人员、卫生部门营养专家的意见,通过科学论证确定标准。比如,可以比照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合理部分)确定在押人员伙食费。同时,应该每个年度予以调整,而不是随意性隔若干年调整一次。伙食标准确定后还需要予以公开,看守所应当每月公布伙食实际消耗情况表及伙食开支账目。
【禁止强迫劳动】
《看守所条例》第34条规定:“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要建立账目,严格手续。”
对此,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李洪华表示,看守所组织生产劳动,对在押人员而言,实际上并无选择和拒绝的余地,明显属于强迫劳动,这与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不得强迫劳动”的人权保障原则相悖。《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把生产劳动视为“促进人犯的思想改造”的手段,本身也违《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
另外,《看守所条例》虽然规定有“劳动收入”,但在押人员也无权支配收入,实际所得也是象征性的,远远低于市场劳动力价格。
天律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卫表示,禁止强迫劳动已经在立法界逐渐形成共识。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看守所的在押人员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更不适合强迫劳动。未来修法应该比照《拘留所条例》废除强迫劳动,如看守所组织部分在押人员生产劳动,必须符合自愿、有偿原则,劳动收入由其自行支配。
【开放查询所内档案】
看守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会保管人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收押凭证、《收押人犯登记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换押证》、羁押期间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记录、出所凭证等。查阅人犯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继强认为,“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多个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在看守所羁押。看守所建档的入监、提审、换押、健康检查记录提供给律师查询复制,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入所前、所外提审或指认现场时出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所内虐待等情形。同时也为投诉控告、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入监、提审、换押、健康检查记录也有必要作为刑事诉讼程序卷归入卷宗,以便法庭在程序、刑讯逼供、非正常死亡责任追究时进行全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