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1 作者: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 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在法律上赋予了侨务部门对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权。
中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长曲云海表示,侨务部门是华侨事务的专门管理机构,由其负责受理审核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能够较好地把握侨务政策,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审批程序,同时侨务部门在前期工作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有着较好的工作基础。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因没有居民身份证在国内办理事务碰到诸多不便,近些年华侨反映身份证件的问题较为集中和普遍。”中国国务院侨办副主任任启亮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公民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华侨回国定居的才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护照法规定,护照是中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之前没有法律条款规定华侨在国内应当以什么证件来证明身份。出境入境管理法解决了居民身份证法和护照法在法律上的衔接问题,明确了不符合领取居民身份证条件的华侨持有护照可以在国内证明身份。
关于为外籍华人提供入出境便利,曲云海指出,从《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看,为今后对外籍华人实施一系列便利措施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据。例如: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的规定,为今后向外籍华人提供申请口岸签证的便利提供了依据;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规定,为因工作、投资和探亲等事由来华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外籍华人从停留身份转变为居留身份提供了依据;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为外籍华人因变更签证种类、增加入境次数或者变更居留证件种类等需要换发、补发签证、居留证件提供了依据;
第四十七条对外国人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公安部、外交部制定具体审批管理办法,为下一步放宽外籍华人申请“绿卡”的条件,降低审批门槛消除了法律障碍。
《出境入境管理法》于2012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正式实施同时,《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两个法的实施细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