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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能否不再“欠债偿命”

2013/7/15    作者:

  经济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可以用金钱来衡量,这与严重暴力犯罪所侵害的人的生命价值不可同日而语,二者均适用死刑,有违刑罚等价原则。
 观察家

  经济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可以用金钱来衡量,这与严重暴力犯罪所侵害的人的生命价值不可同日而语,二者均适用死刑,有违刑罚等价原则。

  日前,湖南湘西曾成杰因集资诈骗罪被执行死刑,引起各界热议。除了执行前未安排亲属会见这一程序瑕疵外,该案的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也引起争议。由此案,人们自然会想到去年经舆论广泛呼吁、最终未被核准死刑的吴英集资诈骗案,从而对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增添新的感受和理解。

  官方资料显示,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曾引发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和集资户自焚事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其被判死刑,法律上无可置疑。

  但也要看到的是,废除死刑是社会发展的潮流,与死刑相比,长期自由刑能够较好地发挥改造与惩戒的双重功效,既给重罪负案人以长久而深刻的痛苦教训,又为其留下一条生路,使他在作案之时还能够有机会犹豫和选择。

  在中国,随着法制的进步,对经济犯罪保留死刑的罪名,也呈递减趋势。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一次就削减了13个死刑罪名,其中10个为经济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废止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时,曾经考虑过要把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也取消掉,虽然最后没有成功,但下一步立法减少死刑时,该罪名的废除或许首当其冲。

  死刑适用范围进一步收窄,无疑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就危害而言,经济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可以用金钱来衡量,这与严重暴力犯罪所侵害的人的生命价值不可同日而语,二者均适用死刑,有违刑罚等价原则。再则,经济犯罪的发生往往有其特定的原因和背景,与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经济管理和监督状况等密切相关,使得死刑对经济犯罪的威慑作用难以收效,起不到一般预防的社会效果。

  近些年来,从学界到社会公众,越来越认识到了这种经济犯罪的特殊性,进而认识到对此类犯罪适用死刑的不公正性。生命的价值高于金钱,欠债偿命不合天理,这一点最终会成为我们社会的共识。

  当然,就中国目前而言,废除经济犯罪死刑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逐步实现。其中,首先要考虑的就是集资诈骗的死刑,因为,无论是基于报应的立场,还是功利的立场,对该罪适用死刑都是不适当的,也是没必要的。对该类犯罪人适用自由刑,已能满足被害人的报应需求;其复杂成因,也决定了死刑并不能有效遏制该类犯罪。另外,透过吴英、曾成杰等案,也可看出,社会公众对于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存在较大共识,这无疑为法律的修改,提供了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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