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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保护法:个人信息列入保护

2013/10/27    作者:

香港新闻日报通讯社: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已实施近20年首次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三审后获得通过。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
香港新闻日报通讯社: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已实施近20年首次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三审后获得通过。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消法修改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增添网购环节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赋予消协公益诉讼职能,加重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成为新消法的亮点。

1.网购7天可“无理由退货”

“2006年网络销售交易额是263亿元人民币,2012年达到1.3万亿元,网络销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0 .3%到2012年的6.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介绍,为适应渐成规模的网络购物,新消法中增加了网购收货后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网购经营者需实名等条款,并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2 .造成死亡最高赔偿240万元

新消法还加大了对违法经营的惩罚力度。法律第五十五条对经营者“知假售假”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

此外,南都记者了解到,新消法中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明显加重。

贾东明介绍,新消法中加重了“惩罚性赔偿”的分量,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经营者不仅要赔偿损失,并要做出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贾东明介绍,修法过程中确定赔偿额考虑的是要客观、恰当,如果低了起不到惩罚作用。但过高执行会有问题,所以要有上限。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对造成消费者死亡的赔偿金的确定要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12年中国的这一平均数是24500多元,乘以20是49万元,以此为计算基数,如再加两倍惩罚性赔偿就是近150万元。有些发达地区如上海,这个惩罚性赔偿额度会达240多万元。其他地区如北京为210多万元,浙江为200万元出头;在欠发达地区,比如云南在120万元左右。

3 .将单设个人信息保护申诉类别

新消法明确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列入消法保护范围。按照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对此表示,将在工商“12315”中心增设个人信息保护一项单独申诉类别。同时,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也将特别注重对网店、网络平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监管。

4 .规定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消协就可以代表众多消费者切实发挥维权作用。

贾东明解释说,消费者领域的公益诉讼主要针对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受到侵害。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侵害的就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再如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对象也是众多且不特定,这些都可由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新消法还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这样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解释,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争议中,原告在提出自己主张时要自己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领域,有时消费者很难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如电冰箱、照相机这些产品,因为不掌握技术等信息,消费者很难证明这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因此新消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来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瑕疵,这样经营者若不能证明商品没有瑕疵就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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