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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报盘点薄熙来案李某某案等谈我国司法走向

2013/11/13    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此前有过类似直播,但对薄熙来案进行微博直播,具有标志性意义。这种信息公开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也起到了一定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10月12日,重庆市首例消费者状告通信公司“数据流量包月使用,逾期自动清零”不合理案在云阳县法院公开审理,门户网站、微博同步图文直播。法轩摄(资料照片)

 

10月12日,重庆市首例消费者状告通信公司“数据流量包月使用,逾期自动清零”不合理案在云阳县法院公开审理,门户网站、微博同步图文直播。法轩摄(资料照片)

李某某案、冀中星案、龚爱爱案、杨达才案……一个多月来,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司法热,也给人们提供了一个个观察中国司法审判的窗口。

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日出台的《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实现公正司法规划“路线图”。

通过分析热点案件的审判和《意见》,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司法审判的未来走向逐渐清晰——

司法公开

微博庭审直播渐成常态

8月22日至26日,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对庭审情况进行了实时播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此前有过类似直播,但对薄熙来案进行微博直播,具有标志性意义。这种信息公开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也起到了一定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9月16日,在北京大兴摔婴案庭审现场,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对该案进行微博直播,先后发布微博11条,对“法庭调查”、“播放视听资料”、“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关键环节进行了实时播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在存表示,对于社会关注度高、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审判信息公开,有助于第一时间传达权威声音,打消公众对司法审判公平正义的质疑。

《意见》提出,要重视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式,扩大司法公开的影响力,丰富司法民主的形式和内容。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和普遍关心的纠纷,要主动、及时、全面、客观地公开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疑惑。

在微博庭审直播的同时,法院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也在紧锣密鼓地建设完善中。

根据今年7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最高法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第一批裁判文书7月已集中公布。在最高法的带动下,地方各级法院也纷纷通过网络公开裁判文书。

10月24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面向社会开通,公众登录最高法网站,就可以查询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录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表示,可以预见,在现有的法院主题开放日、社会各界代表到法院旁听审判和法院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等公开形式的基础上,今后,司法与社会沟通的平台将继续创新,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意见》提出以公开促公信,其中特别强调,深入推进审判公开的制度化建设。对审判公开的范围、内容、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稳妥有序地推进司法公开,坚持不懈地提高司法透明度,逐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

独立审判

排除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

9月26日,李某某强奸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这起案件从案发到一审,始终是舆论关注的焦点。新闻记者持长枪短炮守在法院门前,捕捉案件审判的每一个细节;网络上,“事发经过揭秘”、“案件真相”等微博、帖子不断翻新;要求严惩的声音和要求全面公开案情的声音不绝于耳。司法审判处于360度的聚光灯下,置身于舆论的漩涡之中。

“这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不能公开涉案未成年被告人的信息;强奸案件还涉及个人隐私,依据法律,受害人信息和案件详情也不能公开。法院应该顶住舆论要求全面公开的压力。”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席小华说。

一审宣判后,审理此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就案件审理情况向媒体进行了通报。海淀法院审委会委员范君说:“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身份信息保护、犯罪记录封存,法院对宣判工作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为保证宣判公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京法网事’对案件宣判情况进行了微博播报。”

“在舆论如此的压力下,法院经受住了考验,做到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为任何舆论所左右。”席小华如此评价。

如何平衡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关系?《意见》提出,要研究和把握自媒体时代舆情与司法审判相互影响的规律与特征,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分析研判,正确对待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勇于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及时弥补工作中的不足,敢于抵制非理性、非法的诉求以及恶意的舆论炒作,善于正面引导社会舆论,逐步形成司法审判与社会舆论常态化的良性互动。

除了舆论,法院审判还可能面临来自各方更加隐蔽的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的一项原则。法院要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

对此,《意见》提出,不断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机制,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要坚决支持合议庭和独任庭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上级法院要坚决支持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权利保障

更加重视律师作用的发挥

10月31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作出二审判决。此案一审时,辩方曾称,龚爱爱任职的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系民营企业,龚爱爱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对于这一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回顾近段时间以来,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审判,法院都会特别强调,“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

“尊重和保障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十分重要的原则。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列,就是要改变过去长期存在的忽视辩护意见的倾向。只有控辩双方地位平等,辩护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才能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陈卫东说。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克枫向记者介绍了过去时常出现的现象:有的是法官不尊重律师,常常无端打断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有的是律师违反法庭纪律,不听从审判长对庭审的把控。有的是法院制造障碍,使律师会见难、阅卷难;有的是律师恶意投诉,诋毁法官、法院声誉。如何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成了一个难题。

对此,《意见》提出,高度重视律师作用的发挥。理解并尊重律师的职业立场和关切重点,切实保障律师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律师依法行使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诉讼权利,认真对待并全面回应律师对案件处理的主张和意见。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在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彼此尊重、互相监督。完善律师对法官违法行为的投诉及反馈机制。依法处理律师违反法庭纪律,恶意投诉,诋毁法官、法院声誉等不当行为。

谈到最近一系列热点案件的审判对人们树立法治观念的影响时,孙军工说:“在人民法院组织法里,有这样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只有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才能肩负起这一神圣职责,助力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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