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4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宁波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卢子跃受贿一案。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卢子跃利用其担任浙江省东阳市副市长、义乌市市长、兰溪市委书记、临海市委书记、台州市委常委、丽水市市长、丽水市委书记、浙江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宁波市委副书记、宁波市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审批、银行贷款、公司上市、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卢子跃直接或者通过其家人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亿余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出示了相关证据,各方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卢子跃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广东省和珠海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