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9/27 作者:
本报讯 因故意杀人等罪被判死缓,服刑期不能少于25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系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理解与把握提供指导。为了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该指导性案例和死缓限制减刑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据了解,过去由于死缓犯平均服刑十六七年,有的服刑十四五年便可获释,被害人亲属出于罚不当罪的认识,或担心自身安全,或受“杀人偿命”传统观念支配,往往对本可判处死缓的罪犯也强烈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害人亲属提出,如果对被告人长期监禁,则可以接受死缓的判决结果。
现在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较之死缓不限制减刑,有助于减缓“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和对严格、正确适用刑法的误解、抵触,更易让被害人亲属接受,从而缓和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及其亲属之间的尖锐对立情绪,有效化解被害方的报应诉求,也有利于贯彻落实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使刑罚观念适应时代发展和进步。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五十条增加了第二款,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等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此类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除重大立功外,不能少于25年,加上必须有的2年死缓考验期以及从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开始羁押到作出裁判一般1年以上的时间,实际羁押的时间至少28年,有的可能达到30年左右。
假如犯罪分子25岁左右犯罪,到55岁左右才能出狱。这样一方面犯罪分子通过长期教育和改造,与被害方的矛盾随着时间推移而消减;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因年龄、体力、生理、心理等变化,基本丧失了重新犯罪再危害社会的能力。因此死缓限制减刑被认为是死刑的替代刑,可以更有效地实现刑罚惩罚和预防特定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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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只有符合该情形的案件,并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的,才可以考虑同时限制减刑。文/据《人民法院报》整理/记者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