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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用四部法规回复公开油价上调依据申请

2013/4/11    作者:

香港新闻日报通讯社:今天,华东政法大学研二学生赵东海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来函,对他此前提出的《申请公开国家发改委提高成品油价格的法律依据》做出了回复。(见本报2月27日相关报道)
 香港新闻日报通讯社今天,华东政法大学研二学生赵东海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来函,对他此前提出的《申请公开国家发改委提高成品油价格的法律依据》做出了回复。(见本报2月27日相关报道)

这份两页纸的回复主要告知了成品油价格调整的法律依据及其查询方法,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的回复还提到,2月份油价上调的依据是《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今年2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从2月25日零时起执行。国家发改委通知称,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这是2013年国内成品油价首次调整,上次调价日期为2012年11月16日,两次调价间隔70个工作日。

巧合的是,台湾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当日也对油价进行了调整,于2月25日零时起调降各式汽、柴油价格每公升各0.4元、0.3元 (新台币)。

正在做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的赵东海有些迷惑,为何在相同的时间段,大陆的油价上涨,而台湾地区的油价却下调。他希望搞清楚的是,国家发改委提高成品油价格的依据。于是,2月26日,他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了信息公开的申请。

赵东海说,他也看过国家发改委网站上有关成品油价格调整的解释性文章,但仍然有诸多不明白的地方。比如,国家发改委的解释提到,国内成品油的定价机制是国内油价与国际市场3个市场原油价格挂钩,连续22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上涨4%,就进入调整边界,那么,定价机制究竟是与哪3个市场挂钩?为什么是22个工作日?为什么涨幅确定为4%?这些问题是否经过听证?

“油价上调,影响每个公民的利益,国家政府部门应该依法行政,但是包括我在内的大部分公众却不知油价上调的依据。”于是,赵东海想申请信息公开。

赵东海说,虽然他并不开车,但他觉得油价上涨和他也有关系。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此,理论上,国家发改委最迟应在收到赵东海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针对国家发改委的回复,赵东海仍然有疑问。国家发改委在提及油价调整依据时,列举了《价格法》以及《石油管理办法》。但赵东海认为,法律条文规定,“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条文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

赵东海说,在法学用语上,“可以”意味着可以调整,也可以不调整。从条文本身理解,国际原油价格出现变化,国内成品油价格不一定必须作出相应变化。另外,他本人提出的公开法律依据还应包括调研报告以及会议纪要等论证本次油价上涨的依据,而不只是已经公布的法律。

再有,赵东海说,即使发改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也应当有法定的程序。《石油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但《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规定。成品油价格属于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其价格调整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国家发改委作为国家的价格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聘请一定的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作为听证会参与人参加听证。

赵东海认为,政府定价行为是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是用行政手段对经济的干预,不仅应当做到有法可依,还应当受到行政程序的规制。既然我国的《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均明确规定,成品油价格调整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国家发改委作为国家的价格监管部门,就应当组织听证,并聘请一定的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作为听证会参与人参加听证。即使在目前价格听证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存在问题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跨过”这一程序,直接作出行政决定,这样做违背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本报上海4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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