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12 来源:https://bbs.rednet.cn/thread-48320711-1-1.html?from=singlemessage
天下奇冤!深圳知名企业家李文国在宁波被判无期
——发生在浙江宁波的一起“公权魔杖”巧取豪夺下的吴英案翻版
文/中国反腐监察网
中国新闻日报社 编委
香港新闻日报通讯社 首席记者 许翔
本社讯:据相关媒体综合报道:2月8日,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年富公司)董事长李文国及其他高管合同诈骗一案的多名知情人向各媒体反映:法院判李文国无期徒刑,是一起天大的冤案。记者带着社会舆论的质疑,采访了李文国的家属、参加开庭的法律人士、及关心李文国案的各界人士。据了解,宁波市中级法院于2020年1月22日对李文国案进行了宣判,罪名是合同诈骗罪。董事长李文国被判处无期徒刑,总裁杨占武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财务总监刘斌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据一位知情法学教授称:李文国没有犯罪动机,也没有犯罪行为,法官凭想象和推理作出有罪判决,判处李文国无期徒刑,这是一起将企业间民事纠纷案件通过公权力演变成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
另宋济隆在控制年富供应链后,连夜指使宁波东力员工盗窃李文国的重要文件及财物,已经是涉嫌犯罪行为!
(白衣者为宋济隆,黑衣者为宋和涛和宋济隆儿子)
关心本案的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官将宁波荣达会计事务所提供的司法专项审计报告作为主要审判证据,是有不妥当的,审计报告的工作底稿与报告内容没有关联,这样没有事实支撑的报告显然不能作为判案证据。报告所陈述的三笔历史上的应收账款和公司业务下沉前后虚假利润部分,在审计工作底稿里没发现。富宇蓝石、康特尔及Psons等三笔应收款不仅在工作底稿没有体现,在公司的财务账册里也未能查到,既然帐上没有三笔应收账款,报告中怎么就断定年富公司平上述三笔帐是用年富自己的款平的呢?而对于年富公司(含升达、联富国际)至今还欠富裕控股(含威隆、远毅)4.71亿元,又如何解释?一位参加庭审的人士认为,判决书以推理方式为专项审计报告背书,其结果必然是错误的。这位人士说,法庭上李文国的辩护律师对这一证据的质证,法官很清楚,但法官在判决时避重就轻为这个审计报告背书,说明本案有公权力的干预。
本案焦点
李文国和宋济隆之间达成的框架协议,作为双方合作的基础,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证据。李文国的家属和律师向记者介绍了签约过程和协议内容:
2015年12月11日,李文国经人介绍在宁波认识了宋济隆,当天达成了合作意向,确定收购价格为21.6亿,约定了宁波东力未来三年的业绩,写明了实现宁波东力为未来三年业绩提供的承诺。14日,宋济隆及董秘陈晓忠到深圳签订了框架协议,宁波东力为实现三年业绩所提供的承诺是:
1、增资10亿;2、为供应链融资担保50亿;3、允许供应链对外并购医疗产业项目;4、约定履约诚意金500万等。协议中没有写入担保额,但分别从2017年10月11日及2018年4月24日的39亿和45亿的担保公告,证明50亿担保承诺的存在。12月25日,宁波东力汇入了500万诚意金。法律界人士认为,框架协议是合作的基础,约定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让人感到奇怪的是,法官把这个对李文国有利的的重要证据一笔带过,丝毫不予重视更不与采纳。相反,法官重视后来补签的由宋济隆提供的资产购买意向书。事实上,宁波东力对实现三年对赌业绩所提供的承诺均未兑现,违约的是宁波东力,而不是年富公司;李文国的家属说,法官认定诈骗金额为37.17亿是错误的:37.17亿元包含21.6亿元,对增资款2亿元及担保额13.57亿,合同诈骗罪的金额法律认定是直接损失,不是投资损失。况且13.57亿的担保额损失了吗?怎么核定的?
一位投资人调侃道:“这个金额认定很荒唐,假设宋济隆因投资失败自杀了,是不是李文国非得在宁波偿命不成?”
法律界人士看了判决书之后一致认为,“这份判决书推理成分过多,陈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洞百出,逻辑混乱,这应该是法官迫于公权力的压力,显然是不公正的判决。
本案知情人对记者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李文国有合同诈骗的动机,其理由是:
1、李文国在上市时从未对宁波东力隐瞒,财务资料都是如实提交给东力及宁波东力委派的立信会计事务所;2、宋济隆是并购的策划者和参与者,也是全过程的知情者:从开始收购年富实业到演变成空壳公司年富供应链公司宋济隆都是知情者、参与者。对年富供应链改制,是在宁波东力确定要收购改制后的供应链公司及宋济隆本人决定要参股供应链公司的情况下改制的;3、宁波东力支付的总股权对价款为21.6亿,其中李文国的部分3.456亿现金和1.28万股票。李文国把3.456亿现金中的1.15亿支付给年富供应链,1亿元用于富裕控股购买物业,以增强富裕控股对年富供应链的担保;4、仅2016年李文国为供应链补充流动资金1.5亿及供应链改制时李文国将募集的4.6亿全部留给供应链使用。5、在年富公司31.77亿的贷款中其中18亿贷款是李文国用自己的资产担保的。试问有这样的诈骗犯吗?以上所述事实足以证明李文国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法官在判决时不考虑这一重要事实和重要情节。
关心本案的法律界人士梳理出了判决书中如下问题:
1、判决书15页,东力担保部分“因经营不善,年富供应链无力还款,李文国将年富供应链总贷款31.77亿中13.57亿担保转移给东力”,这一描述逻辑是混乱的:无力偿还贷款,不新增贷款仅将存量贷款的担保单位发生改变就能就改善经营?就能偿还贷款?同时年富供应链后期的破产,是宁波公安强力介入和宁波东力无力经营,致使银行停贷、客户诉讼所致;是宁波东力的宋济隆指使原财务总监刘秋平大量调整公司账务及宋济隆将公司1.62亿资金挪至宁波东力账户所致;更是宁波东力董事长宋济隆勾结深圳中院采用虚假债权及宁波某公权力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证明合同诈骗罪不是单位犯罪),并要求深圳中院必须在2018年12月底之前受理破产案所致。
2、判决书33页关于报告资产评估部分:两处“由于受时间和取证困难限制等条件,本次审计未能取得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这是不负责任的报告,境外公司是年富供应链重要资产,不充分审计,又如何断定境外公司资产的状况呢?又何以断定上述三笔帐是用年富公司自己的钱平的账呢?
3、判决书36页描述“供应链向招商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数据,向招行工作人员赠送财物的事实”,我们不知道这一证据法官是从哪里来的,据参加开庭的人士透露:法庭上对这一证据没有质证,没有质证的证据能作为证据使用吗?事实上,在所有的证据里还没发现这一证据或口供。但据2019年8月13日因所谓骗贷罪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讲,这一证据应该在从2019年8月7日重新启动的“骗贷罪”的案卷里。13家贷款行中唯独单提招行,法官用意有二:1、意在逼招行将不良贷款低价(两折)卖给宁波东力(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面买断该笔债权);2、直接干预深圳招行的二审民事裁定!判决书中单独描述这一环节,我们有理由相信宁波东力或宁波公权力全面介入法院审判,法院介入企业间的民事纠纷。
据了解,李文国是一个重合同、讲诚信、守信誉的企业家。苦心经营了十八年的年富公司,成为深圳市的知名企业。为了年富公司的发展壮大、李文国把自己的全部家产注入到年富公司,使公司发展成深圳市多年的百强企业中(第23名)及深圳供应链前三强,2017年进入全国民营企业五百强(273位),公司每年为深圳纳税4000多万元,为国家代征各种税收超过15亿。
采访中,三位高管的家属一直认为李文国的合同诈骗罪成立并被重判是宁波公权力强力干预下的恶果,是巧取豪夺下吴英案的重现,是中国法律界的耻辱。目的是为了帮宋济隆侵吞李文国名下的全部财产。
三位高管的家属和关注本案的各界人士称:希望此案通过舆论和媒体的监督,能让上级领导重视!彻查本案中的司法腐败及本案背后利用公权力干扰本案的官员,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纪违法责任,公平审查此案!
本社记着将继续关注本案的二审结果
精选:网友热议
作者: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1423243018@qq.com
本案可是否定性为法商勾结的“合法”抢劫?
看了许翔记者写的《天下奇冤!深圳知名企业家李文国在宁波被判无期》一文,我脑海里蹦出来“抢劫”二字。说到“抢劫”,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发生在城市夜晚大街上的惊悚抢劫场面:歹徒一只手肘抵住受害人的脖子,一只手用凶器比着受害人,威胁其立马交出钱物,否则就“不客气”......其实,本案李文国的财产大挪移——从李文国的名下挪移到宋济隆的名下,同样使用了“抢劫”手段,不过这种“抢劫”,是在“合法”名义下的抢劫。尽管后者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但其法益侵害性、社会危害性比起街头抢劫来,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法院给李文国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籍此一笺我代表社会正义,将本案定性为以“合法”名义实施的抢劫犯罪行为!
众所周知,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明火执仗的抢劫,是无可置疑的刑事犯罪,因而实施公开抢劫的歹徒往往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我国法律也容不得抢劫犯逍遥于法外,所以涉嫌抢劫的歹徒也注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即便歹徒逃在逸也会被网上通缉,此即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然而,以“合法”的名义实施抢劫,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合法”抢劫由于有了“合法”的名义,使得这种“抢劫”在公众心目中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正义性,“法院都判决了,你还闹什么?”对没有诉讼经历的人来说,这样的认知、这样的说法,是可以理解的。问题在于,当个别法官将一起涉利案件当做一宗生意来做时,神圣的法律与法院的判决便成了掠夺、抢劫他人财富的工具和利器,而执掌法律的法官则成了“司法打手”。“合法”抢劫的最大特点是“犯罪嫌疑人”不被视为是“犯罪嫌疑人”,而被视为是“居中裁决人”。由于“合法”抢劫者代表的是法律和法院,以“合法”的名义,像模像样地走过了一整套程序,代表的是法律和法院所作出的“合法”判决,这个“合法”就成了抢劫者的护身盔甲,因而抢劫者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一旦揭开“合法”的外衣,人们见到的是本案中的主审法官为了“帮掂”宋济隆,在法益的站位上、在事实的认定上、在证据的采信上、在诉求的满足上、在判决书的表述上,都动足了歪脑筋、费尽了邪心思。
在本案中,法官在法益站位上明显偏向宋济隆一边,不然,如何解释赢得了情理法据的李文国,却在判决上输得凄凄惨惨?在事实的认定上,李文国陈述的明明是事实,法官却不认为是事实;宋济隆陈述的明明不是事实,法官却认为是事实,这哪儿有公正可言?!在证据的采信上,李文国及其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即便很“铁”,法官也不予采信,宋济隆及其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即便很“虚”,法官也予以采信。如宋济隆提交的宁波荣达会计师的司法专项审计报告,因报告的工作底稿不能支持报告内容,不能作为审判证据,却被法官采信为主要审判证据;宋济隆向法官提交的《资产购买意向书》,只是一个为完成上市审批程序后补的协议,它不能代替和掩盖《框架协议》,只有《框架协议》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意是双方确定的价格及宁波东力为实现未来三年所承诺的条件,宁波东力没兑现承诺就是违约!法官将《资产购买意向书》这一后补协议作为证据,这哪有公正可言?!在诉求的满足上,李文国及其辩护律师所提的诉求即便合理合法,法官也予以拒绝,而宋济隆及其薄荷绿所提的诉求,即便不合理,法官也予以满足。如判决书36页关于李文国向招行提交虚假财务资料及赠送财物的陈述,开庭时没有质证,案卷里也没有这个所谓证据,判决书怎么会突然冒出这样的陈述?李文国的律师要求在庭上予以公开质证,这一诉求合理合法,法官却没有予以满足,这哪有公正可言?在判决书的表述上,法官更是将事实和证据或者说情、理、法“强扭”至宋济隆一方,以致难以自圆其说,导致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洞百出、逻辑混乱!
本博主了解到,2018年12月10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要求准确把握刑事法律政策界限,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安全发展环境坚持罪刑法定,确保无罪的民营经济主体不受刑事追究。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区分犯罪与民商事纠纷,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浙江高院的这个“意见”,契合了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各项政策以及中央各部委禁止公权力介入企业间的民事纠纷的一系列规定,而宁波中院反其道而行之,竟然给无犯罪动机、无犯罪行为的李文国判无期徒刑,让李文国明显的巨额有形财产消失在“无期”之中,这不是公然藐视浙江高院的权威“意见”吗?!这不是公然和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各部唱对台戏吗?!宁波中院的主审法官及其保护伞,挟公权以自重,得势嘚瑟之际似忘记了自己究竟有几斤几两!当然,宁波中院的主审法官死心塌地要按照“长官意志”审理判决李文国案,李文国也只能成砧板上的鱼肉,毕竟构陷他的人开地下钱庄?信奉“钱能通神”的人,谁知道他伸出的利益链条绑定了多少心存贪心的公职人员?谁知道本案有多少幕后交易、有多少私下勾兑?
显然,这种涉利巨大的案子,要以“合法”的名义抢劫,法官很可能只是个操盘手,而躲在幕后操控的还有能足以管住法院院长和法官的公权意志。至于幕后握有实权的“大人物”是何方神圣,还有待于纪委监察委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本来,人民法院作为庄严的国家审判机关,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亦或是行政案件,在审判过程中都该坚守司法公正,当巨大利益的巨大诱惑加上公权力对本案的干预,让法官在出卖自己的职业良知的同时,也出卖了司法公正。有人说,反腐斗争进行到如今,一大批“老虎”被打倒,无数只“苍蝇”被拍下,但危害司法公正的司法腐败似乎“风景依旧”,莫非个别法院将“春风不度玉门关”变成了“春风不度‘衙门关’”?本案的审理判决不但严重不公,也涉嫌主审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和“腐败案”,浙江省高院纪检组和浙江省纪委监察委能否抓个典型,以记者许翔的报道为线索彻查本案中的隐性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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